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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匯區求知小學2019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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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匯區求知小學2018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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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匯區求知小學2019年區級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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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上海市徐匯區求知小學原名漕溪學堂,創辦于清朝光緒三十年(1904年),1930年學校更名為求知小學。解放后一度更名漕河涇中心小學,2004年百年校慶時恢復求知小學校名。2009年區教育資源布局調整,合并原匯知學校,現有東西兩個校區。 學校堅持并傳承“自吾求知,蒙以養正”的辦學理念,圍繞“尚德、啟智、養正”的校風,以勤奮踏實、銳意進取的精神,不斷提升學校辦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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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等有關法律法規與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校全稱為 上海市徐匯區求知小學 英文表述為 Shanghai Qiu Zhi Primary School 學校地址:徐匯區習勤路91號 (西校區) 徐匯區漕東支路115號(東校區) 學校網址:http://www.bh3c3.cn 第三條 本校由上海市徐匯區教育局 舉辦,經登記批準,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校是一所實施五年制小學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機構。 第四條 學校面向教育局規定的教育服務區域內招生,招生對象為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招生規模以徐匯區教育局核定的班級和人數為準。 第五條 學校辦學宗旨與使命; 堅持依法治校,傳承學校百年發展底蘊,秉持學校規范、均衡、優質發展為目標,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加強教師專業研修,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積極提升教育品質,辦好家門口的優質學校。 第六條 學校辦學目標和培養目標; 辦學目標:繼承和發展百年求知辦學底蘊,堅持走教育內涵發展之路,以人為本,實現師生的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不斷優化教育環境,使學校成為漕河涇地區乃至徐匯區廣大老百姓向往的優質小學。 培養目標:重視習慣養成教育和中華傳統美德教育。努力培養活潑向上、勇于嘗試、知能并進、團隊合作的品學兼優、適應社會需求的求知學生。 第七條 學校辦學理念、校訓、校風、學風、教風; 辦學理念:自吾求知 蒙以養正 校訓:上好每堂課,做實每件事,盡到每份責,走正每步路; 校風:尚德、啟智、養正 學風:樂求真知、手習腦勤、心康體健、爭冠治生 教風:整潔、簡單、樸素、迅速、確實 第八條 學校?;蘸托8?; 校歌:求知謠 (詞:王關興 曲:邵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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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條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按照校長負責制有關規定,行使對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決策和指揮權。 (二)根據學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編制內,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決定學校內部機構和崗位設置,聘任中層干部。按照《徐匯區求知小學中層干部選拔任用試行辦法》聘任中層干部。 (三)根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訂學校內部勞動、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實行教師聘用合同制,與教師訂立聘用合同。 (四)根據國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制訂學校的課程方案和教學計劃,設置開發課程,確定教學進度,選用教材,組織教學活動,對教師和學生進行考核評價。 (五)按財務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上級的撥款以及社會贊助等各種收入以及校舍設施、儀器設備,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教職工進行獎懲。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嚴重違紀或給學校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教職工給予行政處分、辭聘或辭退。 (七)按規定履行國家和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學校重大問題由校務會議決策。 校務會議成員為正副校長、黨支部正(副)書記和工會主席等,會議由校長主持。重大問題決策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會前個別醞釀,會上充分討論,民主集中,校長決策。根據管理權限,須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重大問題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學校依靠黨組織,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的作用。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都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四條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法保障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學校設置校長室、黨支部、教導處、總務處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第十六條 學校加強教育教學管理,主要內容與方法是: (一)建立年級組、教研組、備課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機制; (二)實行班級授課制; (三)按照國家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大綱和課程計劃設置課程; (四)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合理安排作息時間,節假日、課余時間不組織集體補課或上課。 (五)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注重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和行為習慣。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信訪、調解、申訴等爭議解決機制處理學校內部各種利益糾紛。 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和校內教師申訴處理機構,明確申訴處理機構的人員組成、受理及處理規則。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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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生第二十條凡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學校學籍,為學校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法律、法規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生學籍檔案,依法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依法對學生給予獎勵和處分。 學校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學生成長記錄冊”。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助學金等形式提供資助。